除外责任
1.自然灾害;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、暴风、暴雨、洪水、暴雪、冰雹、沙尘暴、冰凌、泥石流、崖崩、突发性滑坡、火山爆发、地面突然塌陷、地震、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。
2.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;
3.战争、外敌入侵、敌对行动(不论是否宣战)、内战、反叛、革命、起义、罢工、骚乱、暴动、恐怖活动;
4.核辐射、核爆炸、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;
5.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;
6.公共供电、供水、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;
7.大气、土地、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。
8.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,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;
9.物流货物设计错误、工艺不善、本质缺陷或特性、自然渗漏、自然损耗、自然磨损、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、变质、伤病、死亡等自身变化;
10.物流货物包装不当,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,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、漏制、不清;
11.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、规格或内容不准确;
12.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。
13.金银、珠宝、钻石、玉器、贵重金属;
14.古玩、古币、古书、古画;
15.艺术作品、邮票;
16.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;
17.现钞、有价证券、票据、文件、档案、帐册、图纸。
18.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;
19.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;
20.盘点时发现的损失,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;
21.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,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;
22.精神损害赔偿;
23.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;
24.罚款、罚金或惩罚性赔偿;
25.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;
26.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。